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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禮兩女警囚十周 見習男督察上訴遭駁回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9-28 17:49
一名已婚時任見習男督察涉在2023年起,先後於元朗警署及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侵犯3人,包括女警。他否認3罪受審,被裁定兩項非禮罪罪成,餘下一項普通襲擊罪則罪脫,被判囚10周。他早前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案件今日(28日)於高等法院宣讀判詞,暫委法官張潔宜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刑期的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楊孟羲(被定罪時38歲)早前被控於2024年9月9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B8室外走廊非禮女事主X;以及於2023年11月某日,在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非禮女事主Y。判詞指出,上訴人就兩項罪成控罪提出的上訴理由為裁判官錯誤地否定意外觸碰的可能性等;其針對判刑的上訴理由則為裁判官對上訴人為警員的身份給予過多比重,原則上犯錯等。 張官指出裁判官有足夠的基礎排除上訴人身上的裝備意外觸碰到X的可能性;即使上訴人的衣物如手套意外碰到X的臀部,上訴人應會即時意識到,並立即退開以避免該物件貼着X的臀部繼續拖行。上訴人如非蓄意,絕不可能出現持續及有壓力的橫掃接觸;而X就觸感的證供是十分清晰的,指觸碰她的物體比較軟,感覺像手背,有力度壓向自己,張官認為裁判官已作出全面仔細的分析,並正確地接納X的證供。 判詞中亦提及根據Y證供,當上訴人在她身後經過時,上訴人身上沒有其他物品,只有步槍。Y就被觸碰的證供是清晰的,包括有關的觸碰維持1秒、是有力的、只掃了一下及是手背而非硬物。張官認為裁判官全面考慮了環境證供及Y的證供後,裁定Y的證供可信及可靠,並排除上訴人的手意外地碰到Y的可能性,而此分析正確,合情合理。綜上所述,張官遂駁回針對定罪的上訴。 就刑期上訴,張官指本案案情嚴重,而上訴人不認罪,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不足以反映其刑責及本案嚴重性;她認為裁判官採納5周監禁為量刑起點非明顯過重或原則上犯錯,而兩項控罪發生於不同時地,事主亦不同。法庭有權命令控罪的刑期全數分期執行。她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10周監禁非明顯過重,遂駁回針對判刑的上訴。 案件編號:HCMA18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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