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狎胞妹案表證不成立判無罪 事主父親認妨礙司法公正 明日判刑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9-09 17:29
現年24歲男子涉於自2013年至2016年間,在沙頭角住所中3度非禮當時只有7歲至10歲的胞妹,更4度與她性交,被控亂倫等7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9日)於高院續審。高院法官李素蘭於昨日(8日)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並於今日得悉律政司不會就該裁決提出上訴,遂指示陪審團判處被告無罪,並向陪審團表示此做法「不常見」。另外,事主的父親早前因阻礙事主報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父親早前表明認罪,案件將於明日(10日)判刑。 代號為L.H.C.N.的被告(現年24歲)被控4項亂倫罪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控罪指被告於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間,在香港某單位,與7歲至10歲的女童X在不同情況下4度性交,而他知道該女童是他的妹妹;及於同時段同地在不同情況下3度與或向一名16歲以下的兒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據警員記錄,被告在被捕及警誡後稱「嗰時我好細個,不過我認我有做過,我依家都好後悔」,在錄影會面中亦承認干犯案中7項控罪。 控方於早前舉證完畢,辯方提出中段陳詞,要求法官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法官李素蘭在聽取聽取陳詞後,昨日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法官今就其裁定向陪審團表示,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當時14歲以下的被告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有錯或嚴重錯誤。法官又指,法律假定10歲至13歲的兒童沒有犯罪能力,除非控方成功舉證證明該兒童清晰理解自己的行為有錯,而非出於頑皮或惡作劇,因此法庭不可在本案中假定被告當年理解其行為。法官指,雖然被告的兩名老師曾作供,但證供亦無法證明被告對行為的認知。至於就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說法,法官認為同樣不能論證被告當年對行為的認知。 法官最終指示5男2女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另下令被告無罪釋放。法官亦向陪審團表示,本案做法「不常見」,並稱:「這是我第一次在高等法院遇上這樣證據不足的案件。」 案件編號:HCCC 30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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