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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2歲女網友商場男廁性交 18歲少年判150小時社服令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9-09 16:42
現年18歲的少年於兩年前在網上結識了一名12歲女生後,在見面數次後帶她到一個商場的男廁並與她性交。事發後約半個月女童的母親尾隨她,見到她與該青年當街接吻,終帶2人到警署報案揭發事件。該青年早前承認一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今日(9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接受判刑。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指,綜合各項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既能反映罪行嚴重性,亦能讓被告在社區中接受監督、輔導和更生,終判被告150小時社服令。 被告徐廣浩(18歲)早前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辯方求情指,被告是一名價值觀偶爾出現偏差的年輕人,因青春期衝動之下一時錯誤犯案,而罪責應比同類案件輕微。辯方又指,被告成長經歷較坎坷,缺乏足夠引導,現時對性觀念、個人成熟度及價值觀均有明顯改善。辯方又指被告已還押約3周,已對他構成教訓,望可判處感化或社服令。法官則指報告顯示,被告因患過度活躍症,不適合羈押勞教中心,最終判處社服令。 案情指女事主X於事發時為12歲,就讀小學六年級,並於2024年1月在社交媒體「快手」認識被告,被告當時16歲,亦知悉X的年齡。2人在見面數次後,於同年2月6日在新蒲崗某廣場見面,被告提議一同前往男廁廁格。被告要求X脫去下身衣物,X經催促並因好奇而照辦,被告戴上安全套後與X性交,過程中X表示感到疼痛並站起,且向被告稱他所做的事並不合法。2人其後離開。 而在案發當日,X的母親因她沒準時回家而沒收手機,發現X曾與人討論性話題。一周後,X在母親查問下承認正於被告交往,曾有性行為。2月23日,X母發現女兒無出席學校活動,尾隨之下發現X和被告在公園擁抱及接吻。母親遂上前與被告對質,被告承認曾與X性交,母親其後帶同X和被告到警署報案。法醫檢驗顯示,X的處女膜有曾受插入式損傷的痕跡。 案件編號:DCCC 10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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