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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建築遭除名上訴得直 屋宇署不服上訴指原審法官犯錯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10-27 17:12
政府於去年宣布拒絕近年曾涉多宗致命工業意外的「精進建築有限公司」的註冊續期申請,原定去年6月將精進從「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除名。精進就除名決定提上訴,高院於今年1月裁定精進上訴得直,將續期申請發還予屋宇署重新考慮。屋宇署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27日)開庭處理。屋宇署指原審法官犯錯,審視署方的標準過於嚴格。精進則指只要署方沒有按照法例要求行事,其決定自然必須推翻。上訴庭押後於3個月內裁決。 上訴方為屋宇署署長及委員會,答辯人為精進建築有限公司。精進建築於近年曾涉多宗致命工業意外,當中涉及3宗嚴重地盤安全事故,並導致5人死亡。而精進的「一般建築承建商資格」原定在2023年4月7日到期,其續期申請由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進行面試及評審,但委員會指未能信納「精進建築」的獲授權簽署人,在地盤監督及安全管理上的能力和勝任程度適宜代表「精進建築」就《建築物條例》行事,並且未能信納「精進建築」有妥善的地盤安全管理,屋宇署在考慮委員會建議後,於去年5月22日拒絕「精進建築」提出的續牌申請。精進其後向高院提出上訴。 高院法官指屋宇署單憑精進不適合續牌,並不算述明了拒絕理由,並指屋宇署拒絕續期申請時必須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滿意的具體原因,要在發出拒絕通知的同時提供予精進。屋宇署代表今表示,原審法官就審視署方發出決定通知書的標準過於嚴格,屋宇署已提供了同期內部會議紀錄予精進,其與拒絕續牌決定一致,但原審法官並不接納。精進則指,只要署方沒有按照法例要求行事,其決定自然必須推翻,並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8E條,屋宇署有責任提供拒絕續牌理由。 案件編號:CACV 14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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