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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聾學校教師瞞受查以獲聘囚28日 任職入境處時亦瞞秘撈被定罪 官:心存僥倖 咎由自取
來源 : 星島
更新 : 2026-09-15 12:16
32歲前入境處主任獲聘為路德會啟聾學校教師時,向校方隱瞞自己受查被控,受審時解釋指廉署人員曾警告勿向他人披露,早前被裁定3項欺詐罪成。裁判官施祖堯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斥,被告從一開始便已打算欺騙校方,在通過面試簽合約時,被告清楚知道校方不會聘用仍在受查期間的教師,但為求薪酬以身犯險、心存僥倖,最終後果咎由自取,更在案件被新聞廣泛報導後才告知校方,終判處他入獄28日。被告聞判後透過大律師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官指無真誠悔意非監禁式刑罰不合適大律師關百安求情指,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被告有強烈想改過自身的心態,其重犯機會低,建議中等時數的社會服務令。被告有正面良好品格,在特殊學校幫助有需要協助的學生。施官則引述報告指,被告被診斷患有亞氏保加症,獲得學士學位後曾任職入境、保險及教育行業,但仍維持其審訊時的抗辯,指自己僅遵守廉署的要求,不能向他人披露受查,沒有顯示真誠悔意,認為非監禁式刑罰是不適合。明知須披露受查事實卻刻意隱瞞施官判刑時指,儘管被告並非在行使職權的情況下藉謀取利益而違反誠信,惟他在一開始便已打算向校方作出欺瞞。被告在通過面試並簽署合約時,已明知自己須披露正在受查的事實,然而卻刻意隱瞞。由於公眾對教師操守抱持甚高期望,被告亦明白校方不會聘用身處受查期間的教師,被告本可不簽署合約,惟最終仍在自願情況下簽署,首兩項控罪涉及為期一年的合約,被告明顯知道須長期隱瞞其受查狀況。被告為求取得薪酬而明知故犯,心存僥倖,以身犯險,後果顯然屬其自作自受。施官續稱,學校的損失亦不容忽視,儘管被告有提供正常服務,校長在審訊中亦指對其表現滿意,否則亦不會聘請被告為長期教師,惟被告對學校聲譽造成的打擊遠比教育服務高,原本學校有能力在勞工市場聘請相稱的教師,而學校長期聘請受查中的被告,對校譽造成負面影響。再加上,路德會啟聾學校是政府津貼學校,依賴公帑維持學校運作,其教師的薪酬不低,故公眾對該校教師的操守抱持更高期望。被告在首兩項控罪的犯案手法相同,第三項控罪的時間短暫,惟被告向校方透露案件時,已被新聞廣泛報導後,當時被告已沒有任何選項,終判處他入獄28日。任職入境處主任時隱瞞「秘撈」被判緩刑翻查資料顯示,被告游昇浩去年2月被裁定他在任職入境處主任時隱瞞「秘撈」保險罪成,被判囚3個月、緩刑3年。廉署於今年1月再度檢控游昇浩3項欺詐罪,指他在遭廉署調查時獲聘為政府資助特殊學校時任助理教師,惟沒有向校方披露當時仍在被調查的階段,詐騙校方不暫停其職務及沒有終止聘任他。控罪指,他於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11月29日期間,兩度藉作欺騙,即沒向路德會啟聾學校(啟聾學校)披露他於學校任職教師期間,正接受廉政公署刑事調查,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有暫停其職務,及/或對其施以紀律處分,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啟聾學校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另於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沒向學校披露他任職教師期間被刑事檢控,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終止聘任他為啟聾學校教師,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啟聾學校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案件編號:WKCC228/2026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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