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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訴港交所前副總裁湯寶衡 涉未就貪污調查提交財產聲明
來源 : AM730
更新 : 2026-09-10 08:41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前副總裁湯寶衡,控告他涉在一宗正在進行的貪污調查中,不遵照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獲法庭命令而發出的通知書,就其個人財產等資料提交法定聲明。 廉政公署周三(9月9日)落案起訴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前副總裁湯寶衡,控告他涉在一宗正在進行的貪污調查中,不遵照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獲法庭命令而發出的通知書,就其個人財產等資料提交法定聲明。他獲准保釋,明日(9月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被告涉嫌未能向廉署提供所需資料,涉及30筆共逾210萬元存入其銀行帳戶的現金款項。39歲被告湯寶衡,港交所前副總裁,被控一項不遵照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1)條所發出的通知書辦理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4(4)條。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條,若廉署調查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士觸犯貪污罪行,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發出通知書要求有關人士提交法定聲明,列明其財產、開支及法律責任等資料。任何人士如不遵照通知書辦理,可能會觸犯有關條例。 涉30筆逾210萬元存入帳戶款項廉署人員就一宗貪污調查於2025年9月底向被告送達通知書,要求他提交法定聲明,列明包括他在通知書日期前三年內所擁有或管有的財產。法定聲明提交日期應被告申請延至2026年3月。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6年3月12日,無合理辯解而忽略或不遵照通知書的條款辦理,未能向廉署提供所需資料,涉及30筆共逾210萬元存入其銀行帳戶的現金款項。廉署相關貪污調查仍在進行,調查期間獲港交所全力協助。廉署發言人指,貪污是一種非常隱蔽的罪行,廉署因此獲法定調查權力,以有效打擊貪污,包括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條,申請法庭命令獲授權發出通知書,要求受查人士提供所需資料。面對任何妨礙貪污調查的不法行為,廉署必定果斷執法及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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