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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廁格寫煽動字句 判18個月感化令 官指言論自由非絕對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8-12 13:43
一名18歲青年涉於去年在尖沙咀中港城的男廁內,3度在廁格牆壁塗鴉,包括涉煽動意圖的句子。涉案青年早前承認3項刑毀罪,否認作出煽動意圖作為罪受審,被裁定罪成。案件今日(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出本案情況特殊,將酌情處理,終判被告18個月感化令,期間須遵守一系列條件;且須賠償1500港元。蘇官判刑後向被告指定罪不代表其無權表達意見,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希望被告今後奉公守法,其未來充滿無限可能性。 被告梁佳樂(18歲,報稱任職暑期兼職文員)否認於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在尖沙咀廣東道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等。被告早前則承認於2025年7月17日、18日、21日,3度在香港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涉案的男廁廁格牆壁。 辯方求情時引述早前為被告索取的報告指,梁有自閉譜系障礙,其社交溝通技巧及情緒管理能力弱是犯案的部分原因,他已知自己行為錯誤及不合邏輯,而其心理上不適合進入有結構化生活模式的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希望法庭可判處非即時監禁式的刑罰如感化令。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於涉案男廁犯案,其傳播力度較其他公眾地方或互聯網低,影響力有限,亦表示被告犯案的行為嚴重動搖社會穩定的基礎,法庭為了維護公眾利益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蘇官認為本案非同類中最為嚴重的,未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根深蒂固的反社會特質,本案可被視為單一事件,被告還押約4星期已經歷違法行為的後果。蘇官因應本案特別情況,將酬情判刑,終判被告18個月感化令,期間須遵守一系列條件;且須向中港城物業管理賠償1500港元。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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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廁格寫煽動字句 判18個月感化令 官指言論自由非絕對
青年廁格寫煽動字句 判18個月感化令 官指言論自由非絕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