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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過馬路案審91日 辯方律師索償2千萬 被告指原告濫用法庭程序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6-12 15:59
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於2018年審理一宗行人疏忽過路傳票案,花上91天才將案審結,最終案中女被告獲判無罪。何官又指辯方兩名律師誤導法庭及拖延審訊,下令2人支付共約62萬港元訟費給控方。該兩名律師早前入稟高院,指該宗疏忽過路案的主控及何麗明等在審訊中支持並鼓勵對方浪費法庭時間,而何官的訟費命令,令原告的職業聲譽受損,故要求眾被告賠償共2,140萬港元。案件今日(12日)於高院司法常務官鄺卓宏席前提訊,3名被告申請剔除原告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指原告濫用法庭程序等。鄺官最終將該申請排期於7月10日審理。 原告為大律師梁耀祥和律師侯振輝,被告依次為該疏忽過路案的主控關文渭、負責該案的律政司人員、時任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及律政司司長。案中被告除何麗明外,其餘均提出剔除原告申索陳述書的申請。被告方指原告濫用法庭程序,有部分被告亦指基於案件事實原告沒有合理的訴訟因由。原告方則反對剔除申請,鄺官最終就該申請排期作聆訊。 據原告於入稟狀指,本案由一名尼泊爾裔女子Thapa Kamala涉疏忽過路案所衍生,並指眾被告在審訊中重複證據及進行冗長且無關的盤問,拒絕簡化處理案件。原告又指何麗明曾濫用司法權力,對Thapa和其法律團隊存在偏見,以及挑剔原告,甚至發表侮辱性言論。入稟狀又指控方案情薄弱,但律政司仍然提告。原告又指Thapa經審訊後獲無罪釋放,首3名被告卻濫用職權,要求原告就審訊超時負責。而何又向兩名原告頒下共約62萬港元訟費命令,令原告職業聲譽和精神蒙受損失等。原告最終要求各被告分別作出賠償、懲罰性損害賠償、加重損害賠償等共2,140萬港元。 案件編號:HCA 190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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