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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火燒逾卅部電單車 夜更的哥被判囚40個月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5-15 17:26
一名夜更的士司機稱因其泊在觀塘有康街容鳳書紀念中心對開位置的電單車,被人移離泊車位而收罰單,一時氣憤於前年年底點燃佔用了自己車位之電單車上的布,火勢終蔓延至逾30輛電單車及私家車起火,導致損失價值逾92萬港元。該的士司機早前承認一項縱火罪,今日(15日)於荃灣法院(暫代區院)接受判刑。裁判官林嘉欣指,不能合理化被告的縱火行為,因被告沒有精神及心理問題,亦非縱火狂徒,接納他因憤怒一時失控犯下,但縱火罪極其嚴重,被告行為或有機會造成致命後果,終判處監禁40個月。 現年48歲的被告鄧柏麟,報稱夜更的士司機。裁判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曾受僱作為私人司機工作約8年,在2024年初遭解僱後便任職的士司機,平日會自行駕駛電單車,並將電單車停泊在案發地的合法泊車位。惟被告當日將近下班之際,經過泊車位時卻發現其電單車被移離合法泊車位,原本位置被另一輛電單車取代,其電單車則因被移到非法泊車位而收到罰單。辯方指被告的電單車並非首次被移開,曾收過超過10張罰單,導致再見此情況時深感憤怒因而犯案。 裁判官指,如辯方的說法屬實,確實能理解被告當刻的憤怒,亦希望控方能提供可行及合法的解決方法處理被告面對的10張罰單,不過亦不能合理化被告的縱火行為。官指縱火並非合適的途徑讓被告表達情緒,但接納被告因憤怒一時失控犯下本案,被告縱火前亦沒有移走自己的電單車,反映被告當時的思維並不清晰,儘管事件沒有導致他人受傷,縱火罪行極其嚴重,被告的行為或有機會造成致命後果,終判處他監禁40個月。 案情指2024年12月29日凌最4時許,消防接報在香港觀塘有康街79號附近電單車停車位起火,火勢波及31部電單車、一部Tesla私家車及容鳳書紀念中心的外牆,損毀財產的價值約92萬港元。附近的行車紀錄儀拍攝到,案發時被告駕駛的士前往案發地點落車,其後折返的士並駛離現場,泊車位隨即起火。經警員調查後發現,被告用打火機點燃覆蓋電單車的布而導致起火。 案件編號:DCCC 5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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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火燒逾卅部電單車 夜更的哥被判囚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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