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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女童性交案區議員自辯 堅稱交往期間沒性交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5-14 20:02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約近17年前非禮一名11歲女生X,摸她胸部,並於兩年後與該女生成為情侶,在家中與她性交。施否認非禮及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共兩罪,今日(14日)於區院續自辯,他接受控方盤問指出與X交往期間會以「老公老婆」相稱,起初是被X迫他叫的,他只是迎合對方;並堅稱兩人在交往期間沒有性交,否認曾在未使用避孕套的情況下與X進行性行為。 被告施駿興否認兩項控罪,控罪指他於2008年11月某日在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女童X,以及於2011年3月14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時年13歲的女童X非法性交。 施今續自辯,他指與X交往時二人多數在週末會面;如果他沒有工作則會到學校接X放學,與她食米線或雞蛋仔,再送她回家。他同意與事主在2010年10月24日確認關係,翌年11月因工作及熱情減卻而減少見面及分手。 施早前在主問時指出與X拍拖期間,因對方要求他更改Facebook關係為「情侶」,因而衍生「老公老婆」的稱呼。控方盤問時指出施曾對X說「兩公婆要玉帛相見」,施指自己不會在第三者在場的情況下稱呼對方「老婆」,指這稱呼起初是被X迫他叫的,他只是迎合對方,不是他要求此稱呼的。 控方向施指出他在2011年2月14日情人節向X送了自製的玫瑰花燈,施指已忘了送甚麼禮物但承認當天有送禮物。法官陳廣池指出花燈自製,質疑為何施會忘記;施否認花燈為自製,指自己只是「買返黎上面寫個字」。 控方又向施指出他及後要求對方回禮,稱要用「白色嘅嘢」慶祝3月14日的白色情人節。當天他約X放學後到其家,並與其發生性行為。施否認自己要求回禮及曾稱要用「白色嘅嘢」慶祝白色情人節,亦否認曾在未使用避孕套的情況下與X進行性行為,堅稱兩人在交往期間沒有性交。 案件編號:DCCC 9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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