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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3歲女童性交拍片 36歲男認3罪 還押至5.8判刑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4-21 17:43
一名36歲男子於前年在一間快餐店內主動與一名13歲女童搭訕,其後駕車載對方到其位於粉嶺的家觀看串流片台電影,期間讓女童喝啤酒其後更與她性交,過程中更曾以手機拍攝性交過程。女童其後向社工透露事件而揭發本案,該漢一度被控強姦罪,其後被改控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3罪。被告今日(21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承認3罪,法官指本案涉及多項加刑因素,判刑時亦須考慮到事主的年齡,最終決定先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被告須還押至5月8日判刑。 被告劉澄宇(36歲)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指他於2024年8月30日至31日,在粉嶺皇后山邨某單位,兩度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製造X的色情物品,即3張相片及3段影片。辯方求情指,涉案影像只拍攝到性交活動,未有拍攝到X的樣貌或性器官,又指X曾向被告稱她17歲。辯方又指本案不涉違反誠信、暴力或恫嚇,惟法官指,X案發時年僅13歲,被告在X的體內射精,未有使用避孕套,該些均是加刑因素。 案情指,前年8月30日,被告在天水圍的快餐店與X搭訕,聲稱想識朋友及可帶X遊車河,X同意並上車,被告帶X到粉嶺皇后山邨的住所。兩人最初在梳化上看串流片台電影,其後轉移至睡房被告脫去2人的衣物,並與X性交約5至10分鐘,且沒有使用避孕套並在X體內射精。其後X見到被告拿着手機,才得知他曾拍攝2人性交的影片。翌日,被告送X乘搭的士離開。同年9月,X向社工透露事件並報案。被告以強姦罪被捕,在警誡下稱:「我同佢你情我願,我無強姦佢」。警員另在被告的電子裝置中搜出涉案的3張相片及3段影片,被告承認曾與X性交且因好奇用手機拍片作收藏。 案件編號:DCCC 47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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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3歲女童性交拍片 36歲男認3罪 還押至5.8判刑
與13歲女童性交拍片 36歲男認3罪 還押至5.8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