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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未能證明虐狗 證人證詞有別CCTV 保安脫罪自招嫌疑遭拒訟費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1-28 17:03
一名任職保安員的58歲男子被指於去年1月,在啟德體育園零售館外以雷射筆照射狗隻眼睛等,另向一男一女施襲。該保安員被控殘酷對待動物及普通襲擊等共3罪,他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日(28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丘國新指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的行為有殘酷對待動物控罪元素中的殘酷、不合理或胡亂之處;及案中2名證人的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中不一致,遂不予採納,終判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惟因被告自招嫌疑而拒絕辯方的訟費申請。 被告李敏立(58歲),報稱保安員,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及兩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月14日,在啟德體育園啟德零售館1外,作出不合理的行為,導致狗隻受不必要痛苦;於同日同地分別襲擊一名李姓女子和一名陳姓男子。承認事實指,當晚共發生兩次事件,分別在晚上10時45分至11時許發生。首宗事件涉及一隻唐狗,另一事件涉及一男一女狗主。警員事後在被告的車內搜出一支雷射筆。 丘官裁決指,就兩項普通襲擊罪,在案發時的閉路電視片段中找不到紅點,但李承認有使用雷射筆驅狗器向狗隻Goma發射紅光。而李姓女事主在庭上作供指,感到李舉筆向其臉部照射1次,時間長達5秒,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李曾2次舉筆指向她,而每次半秒左右;另外她曾表示與李的爭論過程長達10至15分鐘,但實際上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們爭論時間只有不到2分鐘;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Goma曾朝被告的方向跑,事主卻指絕對無,甚至在看到片段後仍堅持說法。 丘官認為就殘酷對待動物罪,李曾坦言向無戴狗繩的狗隻Sneezy發射紅光一秒左右以制止牠跑向自己,惟控方對李此說法沒有加以盤問,未能證實其殘酷、不合理或胡亂之處;就兩項普通襲擊罪,丘官認為兩名事主的證供不可靠,未能接納其證供,終判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惟因被告自招嫌疑而拒絕辯方的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KTCC 131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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