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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涌輕貨撞兩女 司機不小心駕駛罪成 2.13判刑待社服令報告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1-28 14:03
    東涌東薈城外於去年3月發生交通意外,一輛輕型貨車於駛離停車場後,分別撞到兩名正過馬路的女途人,其中一人更頭部受傷。肇事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28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指,被告的駕駛態度僅低於一個謹慎小心的駕駛者,並非遠遜於,遂判其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成立,並將案件押後至2月1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張智誠(現57歲,報稱貨車司機),被控於2025年3月14日,在香港新界東涌達東路近燈柱DC1-672(東薈城停車場車輛出口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引致楊斯斯和鄭安妮身體受嚴重傷害。同意事實指,被告於案發當日下午2時許駕駛涉案輕型貨車,並在東薈城停車場車輛出口外的案發位置撞倒兩名女事主。事後貨車沒有損傷,楊受傷送院,住院9天;鄭則住院8天。被告於案發當日被捕。 施官指出2名傷者案發時受重傷失去知覺,因此大機會影響她們對事發經過的印象,她們均說在跑出馬路前沒看到左方有車,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的車在她們左方停留已有一段時間,她們的證供與客觀事實不符,遂不是可靠證人;而被告證供與錄影會面中的不一致,被告在庭上說在踩油前曾觀察左方、右方及馬路前方是否有車輛或行人,但其在錄影會面中沒有說踩油前曾看右方有沒有人。 施官信納被告錄影會面中的證供,認為他的駕駛態度僅低於一個謹慎小心的駕駛者,卻非遠遜於;因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說,案發時馬路前方有巴士站而留意是否有行人經過,證明其並非完全沒有留意,故其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交通或刑事定罪記錄,屬初犯,而其在本案中的不小心駕駛時間不長,案發地非行人過路處,希望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STCC 353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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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headline4hk.com/article/20260128/oncc/bkn-20260128130738026-0128_00822_001/

    東涌輕貨撞兩女 司機不小心駕駛罪成 2.13判刑待社服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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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ID : 91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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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6-05-19 09: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