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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案│黃振強與勇武隊伍運送裝備期間疑被跟蹤 指示成員「分開搭的士」 終把裝備運到展鴻大廈安全屋
來源 : 星島
更新 : 2024-05-07 10:46
早前主問中黃振強表示行動日前仍沒把荃灣倉庫的裝備運到安全屋。被告之一張俊富的代表大律師李國輔展示telegram對話,12月7日另一勇武隊伍閃燈隊隊長安排車輛到荃灣倉庫運送裝備,但黃指有機會是把裝備運輸到荃灣倉庫,惟對話顯示有成員相約在倉庫等候,一行人懷疑被跟蹤,黃遂指示成員「啲嘢分開拎」、「我叫走咗車手,你哋分開搭的士」。黃確認有把裝備運到展鴻大廈安全屋。
黃振強同意在「燈龍蛛」的三隊勇武隊伍聯合群組中,只得他與屠龍成員林銘晧是群組成員。而「燈龍蛛」內曾有煙花爆竹相片,黃於群組內指12月1日有「新活動」,稱爆竹可爆半小時,「放狗屋門口」,黃解釋當時打算假裝到警署報案,放入爆竹後再衝出警署。
辯方續展示對話,黃振強在12月3日與閃燈隊隊長私訊,稱「下星期,我要30支,12月8我要你哋full team」。黃表示當時有意在12月8日用煙花爆竹「引警察」,惟最後棄用此計劃,辯方質疑無損權益口供和主問中,黃從沒提過使用煙花攻擊警察,黃稱「可能主控無問到我」,辯方指出黃是捏造用煙花攻擊警察的說法,當時實為打算以煙花嚇得警員四處逃走,並拍片上載至「育龍」宣傳眾籌,黃回應嚇退警員亦等同攻擊,至於拍片一事從沒想過。
辯方稱12月5日行動前會議,黃當時是與成員提到12月8日或會與其他勇武隊伍閃燈隊、蜘蛛隊合作使用煙花爆竹,黃回應「無印象」。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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