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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案|警員稱在懲教所見黃振強10次 黃想「交代一切」及認罪
來源 : 星島
更新 : 2024-04-25 11:26
屠龍小隊涉串謀他人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中設置炸彈,案件今(25日)續審,控方傳召為屠龍小隊領導者角色黃振強錄取口供的偵緝警員,在盤問下他指與黃於懲教所會面共約10次,其中約7次會面他都在沒有請示上司下銷毀了個人手寫筆記紀錄,而調查報告僅紀錄了會面的日期和時間,他稱會面中黃振強指想「交代一切」和認罪。
屠龍小隊涉串謀他人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中設置炸彈,國家安全處警員劉偉雄(音譯)供稱,2023年5月19日收到懲教署通知,黃振強欲與調查其案件的隊伍會面,他是其中一名被指派的警員,當日起至今共與黃懲教所內會面10次。
在張俊富代表大律師李國輔盤問下,劉指5月19日會面中他有撰寫筆記,但「用完返到寫字樓銷毁」、「 我本人決定」,當李問到有否請示上司,他表示「我自己個人筆記唔需問上級點處理」,亦非警誡下的證供,他同意李所指會面重要,而會面長約1小時,但「嗰日總結我可以一句講哂」,即黃向他們表示打算認罪,「佢話想交代成件案既一切」,他著黃通知自己法律代表再轉達控方。
至於6月15日和27日的會面,他稱黃仍在表達認罪意向,他再次叫黃向通知法律代表。直到收到指示可紀錄證人口供方在8月24日進行第4次會面,但他沒有一字一句抄下對方說的話,李問「佢有冇講錯嘢、要你澄清?」, 劉回答沒有,「係佢口供我唔會糾正佢」;其後仍有2次會面,當中「有改有加」,沒有留下筆記紀錄,「佢都冇簽名...留喺到冇功用....係錯既版本」,直至9月20日黃才正式簽署口供。
李指出劉多次會見黃振強,但把所寫紀錄銷毁屬不尋常,劉不同意。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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