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控方:案中涉及一大一小炸彈 大炸彈威力可在400米範圍內造成傷亡
來源 : 星島
更新 : 2024-04-23 12:08
2019年屠龍小隊涉串謀作出爆炸案,控方大律師周凱靈今向陪審員讀出開案陳詞,提到本案涉及安置一大一小炸彈,大炸彈威力可於400米範圍內造成傷亡。
周計算過審理本案的法庭闊度為13米,以此作類比,「即係30個咁嘅牆(牆壁闊度)」,而其他遊行人士並不知道有炸彈。證據會顯示小炸彈會先被引爆,有槍手會開槍,讓警員往大炸彈方向走,再引爆大炸彈。
周強調「記住係無被反對嘅遊行,遊行人士都會受傷」,並有民居在附近,單位內市民也會受炸彈影響。周稱telegram訊息會說到串謀目的是令警員受襲,做到「全民執槍」。
庭上展示涉案以膠紙封存好的2個炸彈照片,周指並非在現場由專家拍攝,而是涉案telegram群組「互通」的相片,按照圖片所示,周稱拆下膠紙後出現炸藥、引爆器,而內有sims卡的無綫電話若收到來電,鐵板便會發熱、引爆炸藥。
6男1女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
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以上6人另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指他們在同日同地串謀上述人士謀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他在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枝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指她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與黃振強及其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作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將會用作恐怖主義行為。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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