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稱清場精神受創向執法部門索償 高院改判剔除小額訴訟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4-04-15 17:33
科技大學博士生吳嘉倫2019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警方在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使用不必要武力,向參與和平集會市民施放催淚彈及布袋彈,因此索取精神受創賠償7.5萬港元。律政司早前向審裁官申請剔除本案的申索但被拒,律政司不服並向高院提上訴,小額案則一直暫緩處理。上訴案於2021年10月開審,經過兩年多後,高院暫委法官潘兆童今日(15日)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剔除該宗小額訴訟。
上訴方是律政司司長,答辯人是吳嘉倫。根據吳表示,現時的指控是他於當時被警方發出的催淚彈襲擊,導致他的身體感不適,他現時並非指控警方疏忽而是追討受襲擊後的精神損失,他原本索償103萬港元,但因小額庭的索償額上限,故改為索償7.5萬港元。
據判詞指,根據吳在原審時的證供,他同意有部分催淚彈警方是合法施用,而且他沒有看見施淚煙的施放,亦不能辯別哪些是不合法施放的催淚彈。法官指認同審裁官指,使用武力的合理性,涉及事實裁斷,並非警方說了便作準。但是本案並不如司法覆核案要挑戰警方行動或政府行為的合法性,而是就吳稱吸入催淚煙引致不適此特定事件中,警方是否襲擊他而作出判斷。法官指基於吳的證供,他本身是沒有可能提出證據去證明警方有否襲擊他,而正如審裁官所指出,舉證責任在於吳。法官指面對如此不明確的指控,警方需進行極大範圍的事實調查,以查明及解釋當天在相關範圍中每一個警員施放每一枚催淚彈的使用詳情及原因,故屬幾近大海撈針,且是不成比例和不公平的。因此法官認為吳並無任何合理勝訴機會,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可獲訟費,並剔除吳的訴訟。
案件編號:HCSA 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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