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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修訂實施細則 不提供電子設備密碼屬犯罪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3-23 18:14
政府修訂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今日(23日)刊憲公布並生效。新加入多條條文,包括執法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或解碼方法,另亦賦權海關可檢取及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 執法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或解碼方法,修訂新增了「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任何人如沒有遵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作出虛假陳述亦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3年。 另外,為有效堵截具煽動意圖的物品被輸入香港,對附表3作出修訂,賦權海關人員在進出境口岸等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可檢取其合理地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並訂立一個將有關物品充公的簡易程序。 實施細則亦就部分措施加入法定覆核機制,容許接獲書面通知的一方,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或更改有關通知。在新安排下,如接獲書面通知的一方欲挑戰有關通知的合法性,應透過新加入的法定覆核機制先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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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修訂實施細則 不提供電子設備密碼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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