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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路男遭小巴撞斃 司機危駕致死罪成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3-20 16:33
    觀塘康寧道於2023年中發生致命交通意外,一名59歲男子在非行人過路口處橫過馬路時,被一輛小巴撞到最終身亡。肇事小巴司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經區院開審後,法官嚴舜儀今(20日)裁定控罪罪名成立。嚴官拒絕接納被告自辯稱當時要避死車而切線並把視線移離前方之說法,指相關片段未能證明他要避開死車,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他根本沒有留意路面情況,以致沒有及時注意到死者存在。 被告張偉賢(49歲,報稱小巴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7月27日,在九龍觀塘康寧道燈柱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公共小巴,引致庄嘉焱死亡。據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當日晚上7時,案發地點正下着雨且路面濕滑,但該處光線充足。被告沿康寧道駕駛紅色小巴,而59歲男事主則以緩慢步速由左至右橫過康寧道,該處並非屬行人過路處。 控方指事主橫過馬路期間,曾稍作停留以觀察交通情況,惟被告駕駛時未能察覺到事主,小巴的右邊車頭撞到他,令其被彈到另一綠色小巴的車頭。救護人員到場後,發現事主頭部已明顯爆開、有腦漿溢出且沒有呼吸脈搏,隨即在現場證實死亡。法醫的驗屍報告顯示,事主的死因是「多處創傷」。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不知為何案發前未能留意到事主,直到撞倒他時才見到。 法官裁決時指,明白意外地點並非行人過路處,但在市區行人隨意過馬路是常有發生的情況,駕駛者須時刻留意路面情況。法官稱在「根本沒有留意路面情況」下向前駛屬於危險,並認同控方指被告的駕駛態度符合法律上所指定的「危險駕駛」的定義。法官亦認同事主的死亡是因被告的駕駛導致,最終裁定控罪罪成。 案件編號:DCCC 67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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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headline4hk.com/article/20260320/oncc/bkn-20260320163326867-0320_00822_001/

    過路男遭小巴撞斃 司機危駕致死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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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ID : 9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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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6-05-19 04: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