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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子縱火囚6年申刑期上訴許可被拒 判詞指申請人完全目無法紀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3-19 17:38
一名退休警察的年輕兒子被指管有汽油彈及屬執法部門的塑膠套,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參與反《港區國安法》示威而被捕,並涉與其他人在一間西餅店外縱火。他否認管有物品意圖破壞財產、盜竊及縱火等共4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成,被判囚6年。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並於今日(19日)頒下判詞解釋理由,指出案發當日的集會抗議是針對「國安法」實施的,非常政治化,申請人與其他人士連續向商舖縱火,完全目無法紀,原審法官判處的刑罰有理可尋,故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申請人黃梓峻(22歲)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以及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共兩處地方,用火損壞雜物;及於同日在時代廣場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一個打火機,及盜竊一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判詞指出,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包括原審法官判刑時未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狀況給予其更生機會, 以及在考慮總體量刑原則及申請人的角色後,所判處的刑罰明顯過重。上訴庭認為從申請人案發時身上的物品顯示,他是有備而至的,非一時衝動下犯案;而案發當日的集會抗議是針對「國安法」實施的,非常政治化,申請人與其他人士連續向商舖縱火,完全目無法紀,增加了他們的罪責。在考慮整體量刑後,上訴庭不打算對刑罰作出任何更改。 至於申請人在獄中努力進修,上訴庭感到可喜,但上訴庭無法因其服刑期間的行為良好,作為刑期扣減的理由故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案件編號:CACC 6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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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子縱火囚6年申刑期上訴許可被拒 判詞指申請人完全目無法紀
前警員子縱火囚6年申刑期上訴許可被拒 判詞指申請人完全目無法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