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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智英違租契案上訴得直 撤銷刑罰及擱置判刑 控方未能證明干犯控罪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2-26 10:53
    壹傳媒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因隱瞞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下稱科技園),違反租契使用價值5.16億港元的將軍澳工業邨地段,令與黎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因而被控欺詐罪。兩人經審訊後在2022年被裁定罪成,兩人均就判決提出上訴。案件於今早(26日)宣布裁決,黎智英沒有出庭。上訴庭指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下稱蘋果印刷)沒有義務披露其違反租賃文件中的相關條文;而即使其負有披露責任,法律上不可將其歸於案中申請人,控方未能證明申請人等曾干犯兩項控罪的犯罪行為,裁定二人上訴得直,撤銷刑罰及擱置判刑。另外,政府在案件裁決後表示,律政司將深入研究上訴法庭就欺詐案的判案書,以考慮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庭指根據蘋果印刷當初簽訂的租契協議,涉案處所只可用作印刷用途或獲批准的其他用途,而黎智英名下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力高)佔用及使用該處所屬違約,但按照普通法,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而租契在通常情況下並不對合約方施加披露責任,本案中蘋果印刷與科技園也不存在足以構成在普通法規則下例外情況的特殊關係致使蘋果印刷有披露責任。 另外,即使蘋果印刷負有披露責任,法律上不可將其歸於案中申請人,而控方亦沒有作出任何實質陳詞解釋為何申請人等對科技園披露違約負有獨立個人責任,上訴庭遂裁定控方未能證明申請人等曾干犯兩項控罪的犯罪行為,黎智英和黃偉強上訴得直,獲撤銷刑罰及擱置判刑。 兩名上訴人是黎智英和黃偉強。答辯方為律政司。黃偉強與黎智英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指兩人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於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19日,向科技園隱瞞,在非按1995年5月25日雙方所訂立租契第二附表指明的情況下,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黎另面對一項欺詐罪,指他連同其他人,於1998年4月至2015年12月隱瞞非按訂立的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第二附表指明的情況下,使用涉案處所。黎智英早前因此案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港元,被頒令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涉及一罪的黃偉強則被判囚21個月。 有關案件上訴裁決後,政府回應稱,雖然上訴法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背景下,有關違約行為未達到刑事「欺詐罪」的定罪門檻,但仍然無改黎智英公器私用這客觀事實。這次欺詐案上訴得直,不會改變黎智英要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20年監禁服刑的事實和結果。律政司將深入研究上訴法庭就欺詐案的判案書,以考慮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CACC 2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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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智英違租契案上訴得直 撤銷刑罰及擱置判刑 控方未能證明干犯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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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ID : 929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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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6-05-20 04:5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