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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攜離收押所 女律師終院上訴許可獲批 排期5.27開審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1-21 15:47
    因涉及泛民初選案正服刑的鄒家成,於2023年5月涉嫌未獲相關部門許可下,將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的表格給其女律師帶離荔枝角收押所。鄒及女律師經審訊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被判入獄3天,女律師被罰款1,800港元。2人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但鄒被改判罰款1,800港元。女律師之後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案件今(21日)於終院處理,法官認為申請方提出的法律觀點可供爭辯,並批出上訴許可,案件排期於5月27日開審。 是次提出申請的上訴人是胡詠斯(31歲,助理律師)。她被控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與鄒家成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她與鄒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他們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被駁回。胡及後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但被高院駁回。胡提出的爭議指,關於在未事先通知懲教署長的情況下,囚犯寄給「指明的人」的信件被攜離監獄,是否屬於《監獄條例》下獲授權攜離監獄的物品,從而適用《條例》第18條之目的。 申請方指,上述法律問題背後牽涉囚犯與指明人士通訊的權利、以及指明人士作出調查的機密性,本案的爭議在於寄給指明人士的信件,能否在署長不知情或沒有批准下被攜離監獄。律政司一方則指不能按字面解讀《監獄規則》,要視乎法例背景及立法目的,而條文反映懲教監督有責任審批信件,囚犯須先提出要求或知會署方。 案件編號:FAMC 2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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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headline4hk.com/article/20260121/oncc/bkn-20260121154647277-0121_00822_001/

    文件攜離收押所 女律師終院上訴許可獲批 排期5.27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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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6-06-30 03:3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