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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5類依賴電腦行為定為罪行 最高可囚終身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1-09 17:09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9日)發表《依賴電腦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提出就「非法取覽程式及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或管有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行為定為罪行,若違反5項罪行並被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14年,如涉及生命受危害最高更可判終身監禁。 就非法取覽程式及數據,法改會指無合法權限而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應定為簡易程序罪行,罪行的主要意念元素之一在於被告人知悉取覽未獲授權,若再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即屬加重罪行。法改會亦建議就罪行設有特定的免責辯護,以容許在未獲授權下為多項特定目的取覽,有關目的包括網絡安全、保障易受傷害人士利益,以及真正的教育、科學或研究目的。 由於電腦網絡罪行導致的傷害嚴重程度差別甚大,法改會建議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一般各自訂有兩項最高刑罰,一項適用於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兩年監禁,另一項則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14年監禁,假如涉及生命受危害,例如干擾鐵路信號系統等,其加重形式干擾罪則屬例外,其建議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與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已就刑事損壞的加重罪行所訂立的刑罰保持貫徹一致。 法改會指出,現時不同的電腦相關罪行在《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及《電訊條例》(第106章)中訂立,部分已不合時宜,對比內地、新加坡、美國等其他司法管轄區,全部均已制定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或透過其成文法典的專門部分處理電腦網絡罪行,藉此就五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其相關司法管轄權事宜,訂定條文。 政府表示,報告書有助進一步完善現行相關法例,以應對資訊科技發展對社會治安帶來的挑戰,並有助提升打擊此等犯罪行為的效能,政府將就報告書的有關建議展開仔細研究,考慮如何跟進落實。同局又指小組委員會亦正就其他網絡罪行範疇,包括「借助電腦網絡的罪行」和「證據事宜及執法程序事宜」進行研究,政府將全面審慎研究相關內容,以期制訂更完備的法律以應對資訊科技發展對社會治安帶來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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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5類依賴電腦行為定為罪行 最高可囚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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