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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度申撤「有條件釋放令」不果 男子質疑不公 今獲判覆核勝訴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5-11-24 16:54
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男子於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在14年前因被強制留院,其後被施加「有條件釋放令」下獲准出院。惟4年後才知道,原來他可以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覆核有關命令,也不知道他可以尋求法律代表協助處理。他認為醫管局沒有確保病人知悉可聘代表的權利,對他造成不公,因而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高浩文經早前開庭聆訊後,今(24日)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勝訴。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人是夏志偉,3名答辯人依次是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院長、醫院管理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法官在判詞開首指,光說「人權」兩字是沒有用的,如受到該等權利影響的人不知道它們存在、不明白內容,或者沒有人幫他們確保這些權利真正被實現,一切都只是空話。 據入稟狀指,申請人在1995年確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兩年後毋須再接受治療。至2010年3月4日,他在深圳被陌生人襲擊,病症復發,他被送往東區醫院精神科,留院至同年5月6日,他獲准有條件釋放,條件包括需接受跟進治療,接受精神科社康護士及社署署長監督。直至2014年,申請人才得知有條件釋放令是可以覆核。其後的3年間,他4度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要求審視該有條件釋放命令。他不知道可以尋求法律代表或向法援署尋協助,故4次均是自行應訊,最終申請均失敗而回。 判詞指,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68A條,醫務總監須「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確保每名被拘留病人及其親屬明白可向審裁處申請及解除住院的權利。該條條例現時只適用於「正被拘留」的病人,不適用於有條件解除住院的病人,但法官認為根據現行普通法等,醫管局仍是有責任須告知該些病人有覆核權利。另外,法官指審裁處本身雖無責任主動告知申請人可獲法律代表,但《審裁處規則》已賦權審裁處可在需要時為無能力病人委任代表。法官最終認為申請人現時並沒有得到適當的保障,故裁定申請人勝訴。 案件編號:HCAL 237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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