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即時新聞網
「釋放令」覆核案 醫管局和醫院被裁違法 應確保病人了解權利
來源 : 明報
更新 : 2025-11-24 19:37
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的男子2010年遭強制留院,其後被頒下有條件釋放令(釋放令),10年間須按指示覆診,違令可被召回醫院,最終2020年獲無條件釋放。他入稟挑戰醫管局沒告知病人有權覆核釋放令,今(24日)裁定勝訴。法官表示,含糊不清地談論人權並沒有用,案中受影響的精神病人未必知悉自己有權覆核釋放令,醫管局應採取措施向病人提供資訊。法官裁定醫管局和醫院違反普通法要求,押後處理訟費。 司法覆核申請人夏志偉,建議答辯人為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院長、醫管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審裁處)。申請方提出兩項爭議:(1)醫管局在《精神健康條例》68A條下,有責任確保病人和其家屬了解強制留院的理據,以及他們有權向審裁處覆核釋放令;(2)精神病人依賴外界協助獲取法援和與審裁處周旋,醫管局應確保病人有效行使法律權利,惟夏一直不獲告知權利。法官高浩文在判辭指,68A條規定精神病院的院長須向被羈留病人及其親屬提供資訊,包括病人被羈留所依據的條文,以及病人有何權利申請釋放,規定旨在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的福祉。就雙方爭議條文是否適用於獲發釋放令、不再強制留院的病人,法官認為留院措施已結束,院方向病人提供羈留相關資訊不合理,裁定條文不適用於釋放令病人。夏志偉強制留院時獲發「非自願住院通知書」,表格中部分條文獲剔選,不包括病人有權可向審裁處覆核命令的59B條,法官稱難以肯定醫生有否向夏解釋權利。法官認為,即使精神病人常出入醫院,或願意在釋放令施加條件下出院,他們未必知道自己有權利就釋放令上訴;若病人不了解完整的權利,「可以說權利實際上毫無意義」。法官接納答辯方所稱,68A條未訂明醫院有積極責任,須告知釋放令病人有權聘律師和申請法援覆核命令。法官指條文不適用於釋放令病人,他們與被羈留病人相比,在行使覆核權利方面較不利,法庭會利用普通法填補當中的空白。法官遂裁定,醫管局和醫院有責任向釋放令病人提供資訊,僅限於他們有權向審裁處覆核釋放令,不包括法律代表或法援事項。法官宣告局方和院方須採取合理可行措施,確保病人了解覆核權利。醫管局已落實審視有條件釋放的安排醫管局表示知悉法庭裁決,會研究判辭及作適當跟進。局方表示,早前已檢視公立醫院對「有條件釋放」精神病患者及照顧者的支援安排,有條件釋放令至少每一至兩年審視一次的安排現已落實。局方稱會繼續審視精神病患者支援安排,讓精神病患者在合適環境下繼續受治療。相關字詞﹕編輯推介 法庭
已複製
熱門新聞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