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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擾亂立會案11.6裁決 控方被質疑有否擴大檢控基礎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5-10-30 21:06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於2019年立法會審議修訂《逃犯條例》草案時,與其他議員發生衝突,被控兩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林不認罪,案件於今日(10月30日)作結案陳詞。辯方指控方起訴林襲擊或騷擾陳恒鑌及周浩鼎,但是林並沒有直接騷擾2人,質疑控方是否擴大檢控基礎。裁判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下周四(11月6日)裁決。 現年48歲的被告林卓廷,被指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兩項控罪指他連同郭家麒及區諾軒等,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林卓廷自辯稱當時只是上前「睇實個情況」,與石禮謙有身體接觸是希望他注意到自己,並沒有「搶咪」。 控辯雙方早前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指本案重點在於林有否與控罪所指的其他人共同犯罪。控方指出,法庭可基於林同意泛民希望阻止涉案會議選主席,加上不受爭議的涉案片段,推論林參與共同犯罪。此外,控方指法庭亦要考慮案發時林跟石禮謙的對話和接觸、林在會上欲向石搶咪的行為及其時機。 辯方則引述石禮謙供詞稱,案發時他完全感受不到威脅,又感覺不到林對他「用力」,重申林不是在搶走石的咪高峰。辯方又指,即使案發時林嘗試槍咪,以及不斷向石說話,也無法顯示林跟控罪提及的人士達成協議。辯方又指因控罪指林襲擊或騷擾陳恒鑌及周浩鼎,但現時控方則指控林向石禮謙「搶咪」,質疑控方擴大檢控基礎。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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