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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暴動案助逃者17人罪成 其中6人上訴 6個月內頒裁決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8-11 17:58
2019年執法部門包圍理工大學期間,有人涉嫌在何文田一帶,企圖協助理大內之人士逃避執法人員追捕,包括有「家長車」接載示威者。當中有17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等罪,其中4人認罪,其餘1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17人最終被判入獄20至70個月。其中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成的6人不服定罪及刑期並提出上訴,案件今日(11日)於高院上訴庭處理。上訴方指該6人當時只是單純接受接載,不應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律政司回應稱,逃離理大的人互相幫助和掩護,其行為超越單純逃跑。上訴庭將於6個月內頒布裁決。 6名上訴人分別為伍偉楠、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和黎靖言,同因暴動和妨礙司法公正等罪,被判囚70個月。6人均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並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行為,意圖妨礙執法部門將會作出的逮捕,而被告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以及參與暴動。 代表伍偉楠和黃琪峰的大律師指,2人只是單純接受接載,不足以構成干犯該罪,被接載的人需做出正面行為,若只是因其犯罪,逃離現場,登上車輛離開,不應再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就控方指逃離理大的人互相協助,上訴方指涉案人士上車前,沒有該方面的證據;代表林鑫濤的大律師則指,林被指游繩而下,控方針對的林的證據,是林受傷求醫,醫生的紀錄則指林稱因游繩而擦傷,該醫生對林是否說過該句話沒有獨立記憶,而是因應紀錄;劉淑華的代表大律師指,沒有證據指劉知道有逃離人士游繩而下。刑期上訴方面,控方於3年後才加控暴動罪,認為屬延誤,原審法官沒有給予減刑。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當時有人駕駛電單車接載理大內的示威者到紅磡繞道,該處有車輛接載逃離的人,同時亦有人擲汽油彈,以作掩護,屬互相幫助和掩護,上訴人亦非單純逃跑。 案件編號:CACC 14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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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暴動案助逃者17人罪成 其中6人上訴 6個月內頒裁決
理大暴動案助逃者17人罪成 其中6人上訴 6個月內頒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