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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清洗4億元人民幣黑錢 六旬商人獲判罪名不成立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8-11 17:48
一名六旬商人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指他涉嫌透過香港一個銀行戶口清洗犯罪得益共逾4億元人民幣(折合約4.3億港元),而該筆款項是國企川渝中煙的前總經理吳應祿貪污所得,並由該商人代吳持有。該商人否認一項洗黑錢罪,經審訊後今日(11日)於觀塘法院(暫代區院)作裁決。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被告不爭辯曾處理款項,但堅稱涉款屬其個人合法投資,從未代吳持有股份,而控方現時的證據未能令其得出屬貪污所得款項的推論,且無法排除被告的說法屬真確,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61歲來自新加坡的被告陳金水,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指他於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某項財產,即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銀行帳戶的總額402,861,903.43元人民幣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控方案情指,被告在香港、深圳和新加坡經營公司,向內地煙草製造商提供原材料,同時為他們擔任雪茄出口代理,包括川渝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吳應祿則由1997年起獲中國政府委任,管理國有煙草企業,其後為川渝中煙總經理,負責營運、採購,於2018年9月退休。 控方指一對姓李的兄弟早前成立一間公司,而吳有興趣投資,但因要隱瞞其內地官員身份,遂安排被告陳金水代為持股。至2019年後,吳要求李氏兄弟回購股份,涉案的逾4億元人民幣屬回購股份的款項,最終存入被告的銀行帳戶。李氏兄弟在免責下作供,指因與吳有業務往來而不敢拒絕,並相信被告只是代持人。被告自辯時則稱,不爭辯曾處理該款,但堅稱屬其個人合法投資,從未代吳持有股份。他又稱曾就買賣股權作審查、協商價格與股權比例、並因外國人身份先由友人代持,以及最終出售股份與款項用途,並指有關文件及行為均符合真正投資。 案件編號:DCCC 158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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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清洗4億元人民幣黑錢 六旬商人獲判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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