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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果嶺村業權爭議 居民提覆核大律師不適 案件押後續審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8-05 17:59
一名八旬茶果嶺村居民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曾提出逆權侵佔擁有茶果嶺村的土地,並就政府收地一事入稟土地審裁處申索賠償,但遭地政總署申請剔除,他認為不合理要求推翻署方的決定。案件今日(5日)於高等法院開審,申請方質疑署方為規避《土地收回條例》的法定補償責任而選擇引用不設補償機制的《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對申請人構成不公。由於申請方大律師身體抱恙,法官楊家雄終將案件押後續審以待相關案件的判決。 申請人陳勁立,擬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申請方今申請修訂入稟狀及將申請人之子陳天志的誓章呈堂,楊官指出入稟狀修訂次序混亂,部分修訂內容未有明確標示;而陳天志的誓章缺乏證據價值,遂拒絕申請。 申請方指出本次申索重點為希望法庭裁定申請人逆權侵佔茶果嶺大街21、22號相關地段,而地政總署的收地賠償亦應按此計算;又指在業權爭議待決及司法程序進行期間,署方不再根據《收回土地條例》行事,改為援引《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單方面裁定申請人並非相關地段的業主,並圖透過申請剔除申索而排除土地審裁處對補償問題的管轄權。申請方更質疑署方為規避《土地收回條例》的法定補償責任而選擇引用不設補償機制的《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對申請人構成不公。 據陳自行撰寫的申請書指,他一家四代人自1954年已開始佔用茶果嶺大街21、22號,2023年5月政府刊憲根據《收回土地條例》就茶果嶺村收地,包括其佔用的土地。申請人於2024年7月入稟高院,就其佔用土地申請逆權侵佔業權,同年9月,申請人與地政總署協商後,就特惠補償及搬遷安排達成協議。申請人於去年再向土地審裁處提交表格,申索合理賠償,而地政總署其後提交反對通知書,申請人才首度得知地政總署依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行事,後來地政總署更申請剔除他在土地審裁處的申索。 申請人認為《土地收回條例》用於已有業權的土地,而《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則用於驅逐不合法佔用者,而他就佔用土地的業權爭議未解決及司法程序進行時,署方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行事,單方面裁定申請人並非相關地段的業主,並圖透過申請剔除申索而排除土地審裁處對補償問題的管轄權,明顯構成越權。申請人又指署方做法完全剝奪他獲得賠償的司法權利,是不合理及濫用行政權力,更違反了保障私人財產的《基本法》105條。 案件編號:HCAL 243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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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果嶺村業權爭議 居民提覆核大律師不適 案件押後續審
茶果嶺村業權爭議 居民提覆核大律師不適 案件押後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