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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日報A1:合安申延期被駁回 須6‧13前開業主大會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6-03 03:34
大埔宏福苑大火發生至今超過半年,部分業主於4月29日提交聯署信,要求召開業主大會。作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的合安早前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延後召開及舉行會議的時間,至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日期及尋求向業主送達會議通知的替代方法指示。審裁處於周一(6月1日)開庭處理申請,合安一方指《土地審裁處條例》蘊含了審裁處擁有相關的司法管轄權。法官林展程昨日則頒下判詞,直指審裁處沒有相關司法管轄權,認為合安說法「荒謬」、「本末倒置」,駁回合安的申請,不作訟費命令,並指應盡快舉行業主大會。 申請人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是全體宏福苑業主。林官在判詞指出,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是業主基本權利,而要求召開會議的權利必然包含使會議得以召開及舉行的權利。林官指不接受代表合安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早前在庭上隱約暗示召開會議的權利屬程序性質,而舉行會議的權利屬實質性質;亦不認為《建築物管理條例》提及審裁處具有改變時限的任何司法管轄權,所以審裁處並沒有可批准是次申請通知書尋求延長時限的司法管轄權。 就潘大狀早前在庭上提出《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0條蘊含了審裁處擁有延長上述期限的「隱含權力」,林官並不同意此說法,認為上述條例沒有任何條文賦予審裁處可延展舉行會議時限的司法管轄權;並直斥潘指審裁處擁有延展發出通知時限的司法管轄權,就必然具有延展舉行會議時限的司法管轄權的說法「實在荒謬」,並直指「恕我直言,此乃本末倒置的說法」,並重申考慮到《土地審裁處條例》的上文下理,條文並無賦予土審處延長舉行會議時限的司法管轄權。 林官另指即使審裁處真的具有延展召開會議的司法管轄權,仍不會受理合安延長原定於5月13日發出會議通知期限的申請,他表示業主大會仍應在6月13日前舉行,認為實際上合安現在應做的是發出14天的會議通知,以此作為召開會議的方式,以便趕及上述6月13日開會的期限。 就合安尋求向業主送達會議通知的替代方法指示,林官指出他找不到有任何法定條文指審裁處具有相關司法管轄權,在他看來合安單方面傳票中的通知方式建議如登報及發送電郵等似乎都是有效方式,但審裁處沒有相關司法管轄權就會議通知的「替代送達」事先給予許可。綜上所述,林官終駁回合安的單方面傳票,及剔除和駁回其申請通知書,不作訟費命令。法官又指若合安要申請上訴許可,須在提交上訴申請的同時一併提交詳細的書面陳詞及上訴理據。 民政總署就案件回覆查詢時表示,合安申請延期主因為需更多時間做準備,又稱合安會繼續竭盡所能,在保障所有宏福苑業主權益的前提下,促成召開業主大會,署方會繼續向合安提供適切的協助;並指今次裁決涉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詮釋,政府會研究有關判詞。 案件編號:LDBM 74/2026 更多新聞,請瀏覽東方日報網頁: http://orientaldaily.o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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