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尖沙咀警署外暴動 9被告罪成 判囚40至52個月及進教導所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2-08-19 11:43
2019年8月11日有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集結,並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其他物件等,令一名在警署內的警員下肢燒傷。警方當日拘捕多人,其中10名男女被控暴動罪,當中2人早前於區院認罪,7人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1人脫罪。法官今(19日)就認罪及罪成的9人當中之8人分別判囚40至52個月,案發時只有14歲的男生則被判入教導所。
10名被告依次是李穎淇(30歲)、17歲男生X(案發時14歲)、廖偉明(28歲)、莊嘉灝(27歲)、聶嘉寶(27歲)、黃千溥(24歲)、羅後成(21歲) 、蕭呈希(25歲)、潘冠雄(28歲)及羅漢銘(25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月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他人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一項無牌藏有彈藥罪,指他於同日藏有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其中李穎淇及聶嘉寶早前認罪,李被判囚40個月,聶則被判囚42個月。其餘8人則否認控罪,只有蕭呈希1人獲判無罪,其餘7人罪成,除羅漢銘被判囚52個月外,餘下6人均被判囚50個月。另外,案中本尚有一名被告羅樂文(21歲),惟他已離港沒有到庭應訊。
案件編號 : DCCC 336,3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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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尖沙咀警署外暴動 9被告罪成 判囚40至52個月及進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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