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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鄒幸彤監7年3個月 李卓人囚7年 何俊仁囚5年2個月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9-11 10:31
已解散的支聯會、該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政權罪,何認罪,支聯會、李及鄒則不認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案件今日(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判刑,判詞指本案屬「情節嚴重」,終判何囚5年2個月,李囚7年,鄒囚7年3個月,支聯會則被判罰款150萬港元,須於3個月內繳清。法官李運騰庭上提及尚未被處理的證物「國殤之柱」,指各方對如何處理它有分歧,法庭打算另行擇日處理。李及鄒的親友於庭外明言將就本案的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鄒、何、李及支聯會同被控一項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橫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何俊仁承認控罪,餘下被告則否認控罪。本案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審理,案件不設陪審團。就本案涉及的控罪,若屬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判詞指出,李於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間有9項定罪紀錄,何於2021年4月至9月有6項定罪,鄒則在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有3項定罪,3人所有定罪紀錄均與未經批准的集會活動有關,法庭不會視三人的刑事記錄為加刑因素。代表李及何的大律師沈士文早前求情指,本案的罪行等級應屬情節較輕,表示本案不涉及煽動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及「結束一黨專政」只是空洞的主張等,又指法庭於本案首次裁定違反憲法的行為構成國安法下的「非法手段」,屬新觀點,被告非明知而為,並希望法庭酌情給予在案件開審首日認罪的何全額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而鄒則拒絕將其陳詞稱為「求情」,指自己的言行基於民主信念,不認為自己做錯,亦不感到後悔。 判詞指出雖案中確實不涉及暴力、被告未有就如何實行「結束一黨專政」提出具體執行方法,及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其言行導致任何實際妨害,但本案屬情節嚴重。法庭認為案中3人為社會知名人士,其影響力非寂寂無名之輩可比,而他們的煽動言行非單一事件,控罪時間長達14個月之久,且他們在網上社交平台的言行可供人重複瀏覽;而案發時儘管國安法已落實,但有港人不願意接受國家對香港特區行使主權,及憲法和基本法所制訂的憲制秩序,而被告在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下煽動,令國安和公眾秩序面對更大的風險;又指3人在即使相信「結束一黨專政」可能有違國安法的情況下,在國安法生效後仍大力鼓吹推動其主張,屬有預謀。 法庭不接受被告因不了解國安法而誤墮法網,且認為一同作為支聯會常委和主要行事者的鄒、何、李罪責基本相同,故以7年半(即90個月)監禁作為3人的刑期起點,並拒絕給予何全額三分一(即30個月)的認罪扣減,終給予其22個月減刑。法庭另就何及李曾擔任公職長達21年、被告同意大量控方案情而節省審訊資源及本案審訊日期一再延後為他們帶來心理壓力而酌情給予刑期扣減,終判何囚5年2個月,李囚7年,鄒囚7年3個月。 就作為法人團體的支聯會,法庭認為它在本港有廣泛的影響力,而它在控罪期間透過刊物及網上六四紀念館等不斷鼓吹其「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終判其罰款150萬港元。 香港政府就支聯會判刑指出,本案說明任何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都會被依法懲治。法律從不容許任何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偷樑換柱,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及同胞。判刑顯示了法庭確定被告所犯的罪行非常嚴重,必須嚴懲,以顯法治。 案件編號:HCCC 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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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鄒幸彤監7年3個月 李卓人囚7年 何俊仁囚5年2個月
支聯會顛覆案鄒幸彤監7年3個月 李卓人囚7年 何俊仁囚5年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