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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官裁「情節嚴重」 三被告罪責相同 以監禁7年半為量刑起點
來源 : 經濟日報
更新 : 2026-09-11 15:41
【支聯會案判刑/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今(11日)判刑,法官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被告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罪責基本相同,以7年6個月監禁作為各人的判刑起點。考慮相關因素後,判李卓人監禁7年,何俊仁監禁5年2個月,鄒幸彤監禁7年3個月。至於支聯會,則罰款150萬元,須於三個月內繳清。支聯會案|官指雖不涉暴力亦無具體執行方法 但具動員和影響力法庭裁定,雖然該案不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告等也未有就如何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提出具體的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但仍屬「情節嚴重」級別。因被告等的活動持續14個月之久,在本港具一定動員和影響力,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被告在相信其主張可能違反《憲法》和《國安法》的情況下,扔一意孤行,屬有預謀之舉。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仲衡、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姫被告控罪及最高刑期裁決裁決理由(部分)求情判刑判刑理由李卓人(不認罪)《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分「情節嚴重」和「情節較輕」兩級,一經定罪,「情節嚴重」者判監5年以上、10年以下;「情節較輕」者,可處5年以下或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罪成*《憲法》是《基本法》的「母法」,後者不得牴觸憲法,兩者共同確立香港的憲制秩序,並非《憲法》所有條文都適用香港特區及可在港實施,適用本港部分,毋須透過本地立法便可直接應用 *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綱領是針對中國共產黨,要結束它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結束」帶有「推翻」和「破壞」的意思 *三被告一直以個人及支聯會常委身份,積極鼓吹和執行與上述行動綱領相關的活動 *三被告一直對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 *《國安法》實施後,三被告並非真誠地相信其言行沒有違反《國安法》,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 *證據證明三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斷鼓吹及傳揚「結束一黨專政」,並蓄意將發生在30多年前的六四事件與當時的「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藉此挑起受眾對中國共產黨的敵意,繼而侵蝕及破壞公眾對中國共產黨的信心 *縱使支聯會一直沒有採用或鼓吹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手段,但國安法實施後,三被告仍繼續堅持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完全不理會違反2018年修正的《憲法》,這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法庭判詞接受所有被告多年來只是用和平不暴力方法作宣傳,此案亦有別其他,沒有計劃和具體計劃、實質行為,「結束一黨專政」是一個空洞口號 *應屬「情節較輕」 *應考慮兩人過去多年來的公職服務和良好品格,給予他們適當的扣減 囚7年*本案屬「情節嚴重」的級別 *三人罪責基本相同,無分軒輊,合適暫定刑期各為90個月監禁 *何俊仁開審當日正式認罪,是減刑因素,但在交付程序及排期後才認罪,不應獲三分一的全額扣減,給予22個月減刑 *李卓人和何俊仁曾擔任公職長達21年,權衡各因素後,酌情各給予3個月的扣減 *因辯方同意大量的控方案件,節省了可觀的審訊時間和公帑,基於未能預計原因,法庭須將審訊日期一再延後,對各被告造成一定心理壓力,酌情額外給予三被告各3個月的扣減何俊仁(認罪)—囚5年2個月鄒幸彤(不認罪)罪成*不會用「求情」字眼,認為「一日監都唔應該坐」囚7年3個月支聯會(不認罪)罪成李卓人等三人均是支聯會的「主導意志」,根據歸責原則,將三名被告的違法意圖和行為視為支聯會的意圖和行為。 罰150萬「支聯會」的知名度和動員力,它的言論和活動在本港有廣泛的影響力沒有可減刑理由資料來源:根據裁決理由書及判刑理由書等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