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即時新聞網
男子涉非禮同居女友姪女罪脫 官指事主證供自相矛盾
來源 : 東方
更新 : 2026-09-01 19:44
46歲男子涉於3年前,趁其同居女友的11歲姪女在家中寄住時,聲稱要進行性教育等,並多次非禮她,包括親吻她;分別摸她大腿、下體及胸部;要女童替她口交。直至去年女童把疑遭該漢非禮一事告知社工。該男子其後被控6項非禮罪,他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日(9月1日)於區院裁決,法官謝沈智慧指事主的證供自相矛盾,拒絕接納,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代號C.T.L.的46歲被告,被控6項非禮罪,指他於2022年6月至7月間,在元朗分別6次非禮當時11歲的女童X。據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是X姑姐的同居男友,X原本與父母同住,直至2022年4月,她因多次向母親Y投訴在學校被同學欺負,希望搬到元朗與姑姐一家同住及在元朗讀書。一個月後,被告向Y表示得知X與班主任有身體接觸,X因此停學並搬進姑姐與被告家中。直到同年7月17日,X搬回與家人同住。但在2024年1月,X向社工透露在被告家居住時,曾遭被告性侵,社工於是報案。 法官指出,本案關鍵在於X的證供是否可信,X於審訊接受盤問時承認曾捏造虛假指控,謊稱遭小學班主任「陳Sir」非禮,直至控方向她發出免予起訴書才承認說謊,法庭認為雖這不代表X在本案亦作出虛假指控,但X懂得分辨真話和大話,且明知後果嚴重,仍堅持向警員說謊;而X就本案證供亦存在不合理之處,如她指被告坐在她的右邊,用一隻手觸摸她的胸部,另一隻手打遊戲機,但她承認用一隻手打PS4極困難。另外X聲稱2022年6月至7月期間多次被被告非禮,但同年7月,女童X被母親要求返回田灣居住時表示希望留在元朗,即被告居所地址,後來是被告勸服X回田灣,X的行為明顯與被非禮不脗合。法官拒絕接納事主的證供,終裁定被告6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1111/2024
已複製
http://www.headline4hk.com/article/20260901/oncc/bkn-20260901193103564-0901_00822_001/
男子涉非禮同居女友姪女罪脫 官指事主證供自相矛盾
男子涉非禮同居女友姪女罪脫 官指事主證供自相矛盾
